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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八严禁” 淮安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
发布时间: 2020-09-15 16:42 信息来源: 廉仆网 分享:

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八严禁”


一、严禁有与“两个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行。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


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执法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等活动安排。


四、严禁压案不查、拖案不办、办人情案关系案、越权执纪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严禁非因工作需要谈论、透露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和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内部信息。


六、严禁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等粗暴执纪执法行为。


七、严禁酗酒、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和酒后参与公务活动。


八、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




淮安纪检监察干部“十个不准”


1.不准故意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或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报告情况。


2.不准与同事或上下级搞吃吃喝喝等庸俗关系、与商人勾肩搭背或利益输送。


3.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相处理个人费用。


4.不准违规为亲友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5.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要求下级办理非职责范围内事项。


6.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或越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


7.不准私自打听、泄露案情,或为相关人员说情打招呼、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8.不准插手或干预被监督部门、涉案单位执行公务、选人用人、市场经济活动。


9.不准盛气凌人、口大气粗,对群众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扯皮。


10.不准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优良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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