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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副镇长报销招商引资通信费,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9-06-13 09:57 信息来源: 廉仆网 分享:

朱某,某镇副镇长,中共党员。2014年——2015年,该镇招商引资的两家台资企业由朱某跟踪帮办。因上述企业老板长期居住在台湾,朱某开通手机港澳台通话业务,通话费用1.9/分钟,为此朱某向镇主要领导反映其手机通信费开支较大。镇主要领导口头同意朱某可在分管单位适当报销通信费。据此,朱某先后在其分管的企服站报销手机通信费4次、每次500,共计2000元。

20188月,该区纪委对朱某立案审查。审查期间,朱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将报销的2000元通信费上交至单位。

争议

针对该案中朱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其一,朱某行为不构成违纪。因朱某高额的通信费是为跟踪帮办两家台资企业产生的,且镇主要领导已同意其可以在分管单位适当报销通信费,不存在主观放意,就此认为朱某不构成违纪。

其二,朱某行为构成违纪,应给予其党纪处分。朱某仅得到镇主要领导口头同意,在未经过镇领导班子集体决议的情况下,不应在下属单位报销应当出其个人支付的费用,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错误。

其三,朱某行为构成违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朱某未按财务规定报销话费的行为属于程序违规,但考虑到该费用是因服务企业产生, 费用标准超出正常标准,且事先请示主要领导,违纪情节较轻,可以按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观点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

1.朱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其一,朱某报销通信费的行为,既没有提请镇班子会议研究、形成集体决策,也没有通过正常流程在本单位报销,仅根据镇主要领导的口头承诺便在分管单位报销,属于程序违规。其二,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报销,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因此认定朱某违纪;涉案金额2000,属于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朱某的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条件。其一,朱某跟踪帮办台资企业,需要频繁与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因此办理了港澳台通话业务,其长途通信费远超日常标准,朱某要求报销通信费,理由正当。其二,朱某在报销通信费前,已向镇主要领导汇报,在得到口头承诺后才予报销,而非擅自决定,主观上故意违纪意图并不明显。其三,朱某在组织审查期间,如实交代了个人违纪事实,同时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3.给予朱某从轻处理的纪法效果明显。《党章》规定,对党员的行为要“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做到宽严相济。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既可以感受到执纪“温度”,也有利于保持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邵华彬 汤浩)

    本文刊登于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第四期说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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