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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审查谈话“365”
发布时间: 2017-04-27 11:07 信息来源: 廉仆网 分享: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试行)》和中央、省纪委有关谈话安全的要求,一般性审查谈话必须严格落实“365”。

履行一岗三责

安全是执纪审查工作的生命线,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谈话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履行“一岗三责”责任:既承担审查责任,又承担谈话人员的党风廉政责任,同时承担谈话安全责任。谈话人员对谈话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尽责。

坚守六条底线

一是场所合规。谈话必须在一楼符合安全要求的谈话间进行。市、县(区)纪委及派驻机构、派驻(农村)工作室应当按照省纪委苏纪办发[2017]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建设专门的一般性审查谈话室。谈话承办部门应在谈话前对谈话间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随身物品应集中存放在储物柜中,谈话对象使用的文具、餐具等物品,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手续健全。严格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市纪委对县处级干部的谈话,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对一般人员的谈话,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是预案完备。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进行谈话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

四是谈话文明。谈话人员应依纪依规开展审查谈话工作,营造文明执纪、沟通交流的谈话氛围,切实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采取违规违法的谈话方式,不得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谈话对象,一般性谈话应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延长至夜间的,最迟不得超过当日24时,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谈话对象过夜。

五是风险管控。谈话人员应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好谈话的方式、方法、节奏。谈话对象就餐、休息、上卫生间应在谈话区域内进行,全程不少于2人陪护。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应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减轻精神压力。谈话过程中如发生谈话对象自杀、自残等情况,谈话人员要立即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果断处置。谈话结束离开后,谈话对象非正常伤亡的,要积极妥善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并在6小时内将情况报至市纪委案管室。

六是全程留痕。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要及时、完整拷贝(刻录),并由谈话实施部门和案管部门分别妥善保管备查。德园、行政中心一般性谈话录像通过案管室授权,由谈话实施部门自行拷贝。

填好五张表

一是填好谈话呈批表。一般性谈话应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实行一人一报,不得随意扩大范围,详细填写《谈话呈批表》(附式一),复印送案管室备案。

二是填好谈话间使用登记表。谈话必须由谈话实施部门填写《一般性标准谈话间使用登记表》(附式二),写清拟用谈话室、谈话组成员名单以及使用时间,复印送案管室备案后,案管室予以开通门卡。

三是填好谈话安全风险评估表。谈话人员必须掌握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并形成风险评估,填写《谈话安全风险评估表》(附式三),复印送案管室备案。

四是填好安全风险源点排查表。认真填好《一般性谈话安全风险源点排查表》(附式四),复印送案管室备案。谈话开始前,对谈话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谈话中,对谈话对象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明确谈话方向、策略、方式及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处置方法。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帮助谈话对象卸下思想包袱,减轻思想压力。

五是填好谈话对象安全交接表。谈话必须严格人员交接,按照“谁送谁领、谁接谁送”的要求将谈话对象安全接送。交接时应填写《谈话对象安全交接表》(附式五),谈话对象系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自行来谈话地点的,应通知其家属接回或由所在单位负责人送交其家属,办理安全交接手续,交接表由谈话实施部门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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