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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两规”谈话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3-29 15:34 信息来源: 廉仆网 分享:

两规谈话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依纪依规进行执纪审查工作的要求,规范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谈话,促使纪律审查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执纪审查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两规”谈话是指执纪审查工作人员在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以外的,在函询约谈、信访调查、执纪审查、审理谈话等执纪审查过程中,与谈话对象进行不留置过夜的各类监督执纪问责谈话方式。

第三条 非“两规”谈话必须在一楼专用谈话室进行。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区直部门,可以申请借用专用谈话室。

第四条 专用谈话室由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管理,需要使用的乡镇、部门,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谈话人员应开启监控系统,确保整个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的完整性。

第六条 谈话对象被带到谈话房间后,应当做好其思想工作,要求其关闭手机,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可能伤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进行登记后代为妥善保管。谈话结束时,代管物品当面交还谈话对象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七条 谈话人员每班至少3人,其中1人担任安全员。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应安排1名以上女性参加谈话。

第八条 谈话期间,谈话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2人坐在谈话对象身边,距离做到伸手可及,谈话对象的双手应当时刻处于谈话人员的监控之下,防止其采取自残、自伤行为;

2不得出现只有1名谈话人员留在谈话室的情形;

3交接班时,谈话人员坚持先进后出;

4)提醒谈话对象不得销毁、丢弃、藏匿任何文稿或纸张,谈话对象使用过的纸、笔等物品,谈话人员应当在使用完后及时清点、收回;

5在事前了解谈话对象身体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当面询问、现场评估,并安排医生进行体检,发现有较大谈话风险、不宜继续谈话等安全隐患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中止谈话;

6保证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对谈话对象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注意观察谈话对象情绪和身体特征,稳定谈话对象情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九条 谈话对象的餐饮由谈话人员负责准备,饭菜安全卫生,饮水温度适中,水瓶等不安全物品不得带入谈话室。

第十条 谈话对象前往卫生间时,谈话人员应全部跟随,至少2人跟进卫生间,注意防范卫生间的危险部位。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发生自伤、自残、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时,谈话人员应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为原则,立即终止谈话,迅速制止、立即救护,及时送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严禁留置谈话对象过夜,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24:00

第十三条 做好谈话对象安全接送工作。谈话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纪委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履行交接手续,填写《被谈话人进出谈话点交接表》。

第十四条 案管室协助分管领导负责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安全监督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非“两规”谈话过程中,谈话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谈话人员和安全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乡镇纪委、区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本委各室开展非“两规”谈话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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