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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执纪审查中一般性 审查谈话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3-29 15:32 信息来源: 廉仆网 分享:

关于加强执纪审查中一般性

审查谈话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初核拟立案和立案件中未采取审查措施的一般性审查谈话安全工作,防止发生谈话对象人身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保障执纪审查工作依纪依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中央纪委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1.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执纪审查是政治工作,安全是执纪审查的生命线。要充分认识加强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一般性审查谈话面广、量大、点散、安全风险防控难度大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工作,确保“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到哪里,安全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2.把握运用好政策策略。执纪审查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对违纪党员既要严肃认真查清违纪事实,又要运用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予以教育挽救,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突出党内审查特点,唤醒谈话对象党的意识,让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积极配合审查,努力取得执纪审查工作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扎实抓好安全教育。要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执纪审查”的底线意识,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执纪审查工作始终,夯实安全工作思想基础。加强安全指导和业务培训,增强执纪审查人员工作责任心、预见性和判断力,提高一般性审查谈话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明确安全管理范围和要求

4.一般性审查谈话对象范围。本意见中的一般性审查谈话对象是指初核拟立案和立案件未采取审查措施的涉嫌违纪对象和主要证人,通常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二、三、四种形态中未采取审查措施的谈话对象。

5.一般性审查谈话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省、市、县一般性审查谈话安全责任。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一般性审查谈话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确保谈话实施部门负责人和谈话人员知责、明责、尽责。

6.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谈话室。一般性审查谈话应在具备安全条件的谈话室内进行。谈话室必须设在一楼,室内的墙面、窗户、桌椅等应经必要的安全防护处理,并配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谈话室内部设置要有利于营造文明执纪、沟通交流的谈话氛围,体现平等、尊重的人文关怀,突出党章党纪特色和精神感召。如在办案场所设置一般性审查谈话室的,应与涉嫌严重违纪采取审查措施谈话区域分开,并有明显标识。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绿色通道”,配备常用应急药品和必要的医疗设备。

7.规范谈话室使用管理。建立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谈话室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谈话人员和陪护人员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带入谈话室。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视情进行集中保管。谈话对象使用的文具、餐具等物品,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要及时、完整拷贝(刻录),并由谈话实施部门和案管部门分别妥善保管备查。

8.严格执行审查纪律。谈话人员应依纪依规开展审查谈话工作,切实保障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严禁采取违规违法的谈话方式。严格把握谈话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延长至夜间谈话的,最迟不得超过当日24,不得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谈话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控制谈话知悉范围,防止给谈话对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加强谈话过程管控

9.执行一般性审查谈话报批制度。初核拟立案和立案件的一般性审查谈话应由谈话实施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包括对相关证人谈话),实行一人一报,不得擅自扩大谈话范围。报批谈话方案的同时应报批安全预案。派驻机构、县(市、区)纪委派驻(农村)工作室等进行一般性审查谈话,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一般性审查谈话场所暂未达到规范要求但又需要开展谈话的,应当制定详尽的安全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报领导审批后实施。实施时,要使用移动拍摄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0.做好谈话前的安全预案。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进行谈话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谈话对象自然情况、性格特征、身体条件以及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谈话目的等要素,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明确谈话方向、策略、方式及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处置方法。谈话对象为女性时,应提前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对年龄偏大、患有疾病或者问题比较严重可能产生较大心理压力的谈话对象,应专门安排医护人员跟班观察、诊疗。

11.落实谈话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谈话中,谈话人员应首先询问谈话对象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并记录在案,视情确定是否变更谈话地点或中止谈话;谈话期间,应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情绪变化,把握好谈话的方式、方法、节奏。对情绪过度紧张、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的谈话对象,应及时调整谈话策略,缓解精神压力。谈话对象就餐、休息、上卫生间应在谈话区域内进行,全程不少于2人陪护。

12.防范谈话后的安全风险。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应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讲明道理、讲清政策,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减轻精神压力。谈话结束后,应按照“谁送谁领、谁接谁送”的要求将谈话对象安全送回。谈话对象系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自行来谈话地点的,应通知其家属接回或由所在单位负责人送交其家属,交接时办理安全交接手续。

13.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谈话过程中,必须将保障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如发生谈话对象自杀、自残等情况,谈话人员要立即报告,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果断处置。谈话结束离开后,谈话对象非正常伤亡的,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做好舆论引导,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并在12小时内将情况报至省纪委。

四、落实谈话安全责任

1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自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一般性审查谈话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要定期查看一般性审查谈话录音录像资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一般性审查谈话的审批、谈话场所安排、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谈话人员依纪依规履职、谈话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应当督促谈话实施部门及时纠正。

15.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在谈话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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